新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3个月享受政策红利。即
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里有个特殊性问题,提请大家注意:
这个特殊区间,工资薪金的个税仍然是执行修订前《个税法》,单独以一个所得类别单独计算缴纳工资薪金的个税。只不过这个特殊期间,基本扣除费用由原来的元改为元而已;
但这个特殊区间,与年1月1日将要全面施行的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按年办理汇算清缴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新修订后《个税法》全面施行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区别吗?仔细思考,区别还是不容忽视的。
提供两个案例,请大家慢慢体会:
某公司年9月1号成立,11月5号一并发放2个月工资。总经理甲的工资应发元(假设无其他收入),每月应扣除五险一金元,12月15号(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怎么申报?
(1)公司财务人员为甲网上申报应纳税所得为:--=(元);
(2)另外,还可以到大厅履行相关手续,举证是一次性发放2个月的工资,申请按2个月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年9月1号成立,11月5号一并发放2个月工资。总经理甲的工资应发元(假设无其他收入),每月应扣除五险一金元,专项附加扣除元,12月15号申报个税(预扣预缴),怎么申报?
(1)公司财务人员为甲网上申报应纳税所得:---=1(元)
(2)甲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本例应申请退税。
中的个税,因为实行的还是分类计征的办法,所以,缴了就缴了;中的个税,因为改按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办法,所以,缴多了,是可以申请退回来的!
无极小刀做??就要有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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