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居民张某某不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并自由出入公众场合案
年2月13日,张某某(男,31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从中高风险地区回泰后,不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并自由出入公众场合。
法条链接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受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李某故意隐瞒涉疫重点地区返乡案
年11月8日,无极县疫情办通报,无极县东侯坊乡李某故意隐瞒其子为涉疫重点地区辛集市返县人员,未如向村委会报备,后经“大数据”推送查到。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极县公安局已对李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该人员正在隔离点隔离,待隔离结束后依法处罚,执行拘留。
案例三:发热后还组团打麻将造成多人确诊
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
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不配合开展防疫工作
年1月5日20时30分,李某某(男,36岁)酒后来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明廉路路口处,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服抓获。
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法条链接
李某某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市政府命令、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经过疫情防控卡口拒绝扫码,辱骂殴打值守人员
年8月6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启动全县村(社区)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的通知,要求村(社区)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逐人逐车检查。年8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栗某某酒后经过淇县庙口镇形盆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时,拒绝扫码,并辱骂值勤人员,扯掉值勤人员的防护口罩。一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栗某某不听劝阻,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撕扯、殴打,致使工作人员右手背皮肤挫伤、多处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律后果:淇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条链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提示
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就是对防疫工作的最大贡献。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社会、他人负责。战“疫”当前,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共筑疫情防控坚强屏障。希望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从自身做起,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原标题:《警钟长鸣!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