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卓彩亮、俱孟孟、张军凯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要旨:尽管瀚唐九章地产开发公司与耿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被告人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等人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采用殴打、捆绑方式强行带离,并用钩机拆毁被害人房屋,造成损失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注:该案中,被害人耿某将强拆人员王某某、俱某某扎伤,二人均构成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未予批捕。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例,于年11月27日发布。(见本期第一篇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冀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彩亮,男,年6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奥北公园回迁区,因犯抢劫罪于年2月1日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2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利,系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凯,男,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因寻衅滋事于年1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俱孟孟,男,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12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年l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2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亚丛,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彩亮、俱孟孟、张军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年9月25日,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同意补充侦查,并建议延期审理,年10月25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彩亮及其辩护人王军利,被告人俱孟孟及其辩护人张亚丛,被告人张军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彩亮组织俱孟孟、张军凯、赵建乐(在逃)、谷浩明(在逃)、王云章、谷建章(在逃)、谷起石(在逃)来到辛集市参与强拆民宅。卓彩亮在辛集市与康铁刚(另行起诉)碰面后,康铁刚将“大强”准备的镐把、橡胶棒、头盔、盾牌、胶带、对讲机等物品分发给卓彩亮及上述等人,然后卓彩亮等人通过翻墙、上房等方式,进入都大营村耿某家中,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等人用殴打、捆绑的方式,将刘某强行拖出家中,拉至村外弃于路边,对耿某进行殴打后用车将医院,然后由他人用钩机将耿某家的西棚和北屋前檐拆毁。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年10月1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八千零八拾元整(¥元)。期间,俱孟孟、王云章、谷浩明被耿某用刀扎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房屋登记薄、户籍证明信及常驻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定州监狱档案资料、侦查说明、协议书及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赵某、王某1、宣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后剥夺他人自由,对被害人刘某采用拖拽、捆绑的方式将其强行带离家中,扔在路边,以将被害人耿某带离家中为目的,对其进行殴打,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三人系共犯,俱孟孟系累犯,案发后卓彩亮、俱孟孟系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卓彩亮、张军凯、俱孟孟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俱孟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无异议,均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王军利、张亚丛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卓彩亮、俱孟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审理查明,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彩亮纠集俱孟孟、张军凯、赵建乐(在逃)、谷浩明(在逃)、王云章、谷建章(在逃)、谷起石(在逃)来到辛集市参与强拆民宅。卓彩亮在辛集市与康铁刚碰面后,康铁刚将“大强”准备的镐把、橡胶棒、头盔、盾牌、胶带、对讲机等物品分发给卓彩亮等人,然后卓彩亮等人通过翻墙、上房等方式,进入都大营村耿某家中,用殴打、捆绑的方式,将刘某强行拖出家中,拉至村外弃于路边,对耿某进行殴打后用车将医院,期间,俱孟孟、王云章、谷浩明被耿某用刀扎伤。然后由他人用钩机将耿某家的西棚和北屋前檐拆毁,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耿某家房屋损失元。
另查明,瀚唐九章地产开发公司与耿某签订协议,瀚唐九章地产开发公司暂付耿某8万元,用于耿某财产损失的补偿,待对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后多退少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年10月1日2时许,王某1报警称,年10月1日2时许,都大营村王文涛、耿某、支书德、支书谦4家的房子被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分别拆毁。年10月1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10.1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年11月27日,辛集市公安局干警将张军凯传唤至无极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年12月22日,卓彩亮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年1月22日,俱孟孟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
3、房屋登记薄证明,被损坏房屋系耿某单独所有。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大概是10月1日凌晨2点多,她听到家中的小狗直叫,就起床走出屋门,屋顶上也是人,看见楼梯上下来一群人,有人持家伙,她说你们干么?有人拽住她的胳膊,看见有人用木棍打耿某,对方就往外拽她,被拽出门口,没穿衣服,把她拉到一辆小汽车上,在车上有两个人夹着她,用胶带绑了她的手脚,堵了她的嘴,把她扔到辛中路学府小区南侧的板厂路边,将她身上的胶带去掉,就开车走了,后在路上遇见熟人将偷油拉走。她臀部有擦伤,家中的西屋、大门洞、正房西间山头被拆了,三辆电动自行车被砸坏。
5、被害人耿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大概是10月1日凌晨2点多,他听到楼梯上有声音就坐起来,看见楼梯上下来一群人,有人持木棍,斧子,妻子刘某已经走到屋门外,被对方按住,他从床头拿了把刀从北屋出来,有人用木棍打他,他用刀还击,谁靠近他就用刀捅他们,捅到什么部位不知道,后来有人抓住他的手,把他按倒在地上,使劲挣扎想站起来,有三四个人按住他,大约3、4分钟,他犯了心脏病,无力反抗了,不知谁也不知道用什么打了他头部一下,身上被打了无数下,他就不知道事了,醒来他医院治疗。头部有伤,胳膊、腿、手都肿着。家中的西屋、大门、正房西间山头被拆了,三辆电动自行车被砸坏,三辆电动三轮车被砸坏。
6、被告人卓彩亮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年9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大刚”给他打电话说辛集有个拆迁的事,让他叫上几个人过来帮忙,他把大刚的意思给张军凯、俱孟孟、赵建乐说了以后往辛集走,途中到藁城叫上了谷浩明,谷浩明带着王云章、谷建章,和一个叫石的,到辛集市和大刚碰头后,大刚说“前边村里有个拆迁的事,家里要是住着人,你们把人架出来,然后安排钩机把房子拆了。”大刚从皮卡上拿下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东西分给了卓彩亮等人,后大刚带着卓彩亮等人进村后指着路东的两家说让卓彩亮等人去那两家,卓彩亮等人去了前边一家,家里没住人,是一个老旧的平房,谷浩明、王云章、俱孟孟几个人上了这家的北屋房顶,从房顶进到了后边一家的院子里,俱孟孟把后边那家的大门打开了,卓彩亮等人从大门进了后边那家,家里的老太太听到动静后就从北屋里出来了,准备上前把老太太往外拽,没看清老头从哪里出来的,老头跟他们的人动手,俱孟孟和王云章被刀扎了,老头往谷浩明后背扎了一刀,谷浩明转身攥住老头拿刀的手,二人都摔地上了,他和谷建章、赵建乐上去抢老头手里的刀,有人拿橡胶棒打老头的后背和头,谷建章从老头手里夺过了刀,后来他们就将谷浩明、俱孟孟、王医院了,在医院医院了。后转到省二院,大刚给交的住院费,三人出院后给了王云章8万元,给了谷浩明和俱孟孟每人7万元。当时进院后挺乱没有看到谁指挥,没有看到捆绑老太太,带走老太太。
7、被告人张军凯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卓彩亮让赵建乐开车拉着张军凯,接上了俱孟孟,后卓彩亮又说到藁城去接人,到了藁城大约快12点了,碰头后藁城的人开着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车上有谷盼盼、王云章、石头、毛章四个人,后一起去了永和豆浆吃饭,吃饭的时候卓彩亮说一会儿一起去辛集,有个拆迁的事,去挡挡事,去了之后把人架出来,不能打人。2点多到的辛集,卓彩亮和另一个人碰头后,对方从一辆白色车斗上拿下来一些橡胶棒、头盔、盾牌、梯子、消防斧、镐把等物品,刚到现场的时候他看到一辆平板车拉着一台钩机往南走了,他、盼盼、王云章、俱孟孟还有小乐是从前面一家矮的平房房顶上进的后面一家,其他的人怎么进的院记不清了,他手里拿着镐把,进入后面院后,老太太从北屋出来,上身没有穿衣服,有人就喊“把老太太架出去。”王云章让他去开大门,这时有人喊“他手里有刀,都注意点”,看到一个老头跟他们的人动手,盼盼和老头都倒在地上了,盼盼和其他人夺老头的刀,夺了刀以后,他、小乐、毛章就把老头弄出院子,弄到院外停着的一辆面包车上,张军凯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看着老头不让动,老头在车上闹腾、骂人,说自己心脏不好,医院,然后用车医院。在永和豆浆吃饭时彩亮说了一下来辛集拆迁的事,没商量安排怎么干,不知道谁捆绑老太太带走老太太的。
8、被告人俱孟孟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年9月30日晚上,卓彩亮、张军凯、还有一个人开车接的俱孟孟,卓彩亮说还有几个人在藁城等着,四个人一起去藁城和章章、盼盼等四个人碰头,后在永和豆浆吃饭,吃饭的时候卓彩亮说,辛集有个拆迁的事,一会一块去,人们都没有说什么,八个人分两辆车往辛集走,在离被拆迁户三里地左右的一条公路边见到有大概七个人,他们都下了车,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的人跟彩亮碰头,然后那人给他们说:“去拆的那家里有个老头有个老太太,现在不知道在没在家,去了以后有人的话把人从家里架出来,不要打人。”接着那人从一个带斗的车上拿下来一些镐把、橡胶棒、头盔、盾牌等给他们分了分,他拿了一个镐把,彩亮拿了一个橡胶棒,凯凯拿着一个镐把,别人拿什么记不清了,接着分别上了对方的一辆越野车和一辆轿车,去了他们要拆的那家,那人指着路左侧一家说:“就是这家,你们进去把人架出来,别打人。”那家的大门锁着,那人让他们从前邻的房顶上进到后面这家,然后从这家的铁梯子下到院里,下楼梯的时候看到老太太在院里台上站着,老太太没穿衣服,他去拽老太太的胳膊,没注意到老头是从哪出来的,老头扎了他肚子一刀,他捂着肚子坐在了地上,看见张军凯用脚踹老头的手,盼盼、凯凯、卓彩亮在地上压着老头夺他的刀,章章也被捅伤了,盼盼也受伤了,医院。他出院后卓彩亮给了7万元,钱谁出的不知道。在院里没有人指挥,不知道对老太太进行捆绑,谁将老太太带出去的不知道。
9、同案犯王云章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年9月30晚谷盼盼给他打电话说卓彩亮让去干点活,谷盼盼开车拉着王云章、谷建章、谷奇石(音)到的藁城,和卓彩亮、俱孟孟、张军凯、乐乐在永和豆浆碰的头,开车到辛集,后一起进了一个院子,卓彩亮是带队的,其他人跟着,进院后王云章被扎了一刀住院。明白他们来这个村是要干什么,一看这个工地还有没拆完的房子,就知道半夜来就是要强拆民房。出院后卓彩亮给了他8万元营养费。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年10月1日凌晨2点半左右,他接到二院医生电话,让他给耿某送点钱去带身衣服,他骑电动车走到教育路刚过辛中的时候,在路东边的便道上看见一个人没有穿衣服,走近了才看出来是刘某,刘某当时身上都是泥,只穿了一条内裤,说是有人把他拽出来扔到路边了,他把给耿某带的衣服让刘某穿上,一起到了二院,他看到耿某头上有血,身上有泥。
11、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是石家庄亿田公司的法人,公司股东之一,另一个股东赵某。年8月份,大刚找到他要承揽拆迁辛集市未达成协议的八户住宅工作,口头约定拆迁的劳务费是50万元,对拆迁户的补偿款亿田公司另付,赵某也知道这事。这次强拆是大刚自己先垫付的费用,大刚自己找的施工人员和机械,亿田公司不负责。年10月1日凌晨3点30分,大刚给他打电话说八户拆了王文涛、支书德、耿某、田秀改共4户,拆房的时候有3人被村民捅伤了,要求他出点治疗费,他让宣某带着银行卡给受伤的三个人刷卡交了4万元,他到省二院给了大刚5万元。强拆之前没有人给他通过气,大刚找谁亿田公司不管,但是要求大刚不能违法。
12、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年5、6月份的时候,张某对他说一个朋友介绍了一个叫大刚的负责都大营村剩下的几户拆迁,并且说需要给大刚他们50万元的劳务费,他说你看着办吧,10月1日张某给他发 乔喜来
人民陪审员 李春湘
人民陪审员 邓跃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路冬松